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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简介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是经哈尔滨市司法局批准,于2004年正式设立,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承成律师事务所始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以建立一流的律师事务所为目标,秉承着“以礼待... 详细>>
律师姓名:盖茗荭律师
电话号码:0451-82350904
手机号码:13019707035
邮箱地址:hljcclssws@163.com
执业律所: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5号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委托代理人】
殷乐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0日,某商务公司与五常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某商务公司向五常某公司采购2014年产稻花香大米,数量1200吨,产品单价为8,200.00元/吨。2014年12月1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某商务公司向五常某公司采购2014年产稻花香大米,数量750吨,产品单价8,200.00元/吨。合同签订后,某商务公司分十五笔汇款累计支出货款16,003,21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五常某公司未全部履行供货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承办过程】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1.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责任的认定;2.五常某公司的交货行为是否为案涉合同履约行为。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责任的认定问题。本案中,某商务公司与五常某公司签订的2份《采购合同》,虽五常某公司否认合同的真实性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五常某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且某商务公司在庭审中主张两份合同应终止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规定,五常某公司已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即2015年10月20日仍未履行合同交货义务,某商务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之规定,某商务公司主张终止履行2份《采购合同》应予支持,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2份《采购合同》应终止履行。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因某商务公司自认收到五常某公司交付535吨货物,按合同单价计算折合款项为4,387,000.00元,且已在诉请中予以扣除,其要求五常某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货款11,616,2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审判结果】
胜诉!
一、某商务公司与五常某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20日及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终止履行;
二、五常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商务公司货款11,616,210.00元;
三、五常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商务公司违约金1,600,3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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