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 >房产纠纷
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简介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是经哈尔滨市司法局批准,于2004年正式设立,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承成律师事务所始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以建立一流的律师事务所为目标,秉承着“以礼待... 详细>>
律师姓名:盖茗荭律师
电话号码:0451-82350904
手机号码:13019707035
邮箱地址:hljcclssws@163.com
执业律所: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5号
一、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怎样确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屋产权异议登记是什么?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房屋产权异议登记流程怎么走?
办理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综上所述,除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怎样确定”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房地产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8 www.hebl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号码:13019707035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5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